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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将入刑 11月1日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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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10-31 11:58:44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

       今年8月29日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,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       新规到底带来了什么新的变化呢?在新规实施之前,商河网对此进行了解读,最大的变化是,包括严重超速等3项交通违法行为升级“入罪”。
       据统计,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、变造及使用伪造、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。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,将伪造、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,由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的“最高5000元罚款、15日拘留”的行政处罚,上升为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“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的刑事处罚。其中,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,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,设定了“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的刑事处罚。
       此外,严重超载超速行为处罚由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的“最高2000元罚款,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”的行政处罚,上升为“处拘役,并处罚金”的刑事处罚,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,进一步加重对其的处罚力度。
       11月1日以后,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将纳入“危险驾驶罪”。处罚由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,上升为“处拘役,并处罚金”的刑事处罚。同时,该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,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

一、危险驾驶罪增加两种情形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八条规定,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: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  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  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  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  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  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》相比,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,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。

二、老板也脱不了干系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八条规定: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(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)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三、从重处罚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八条规定:有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四、伪造、变造驾驶证、行驶证、身份证等行为一样入刑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: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  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
  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五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驾驶证、行驶证、身份证,也可能入刑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: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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